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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法院如何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破裂?
来源:饶金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1
浏览量:410
本文系厦门律师饶金祥的原创,转载和使用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一、以案说法

案例1

【案情】厦门罗女士长期与他丈夫王先生不和,在找到我代理之前已经起诉过离婚,但是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驳回,当然法院还积极做思想工作劝解和好,但是随后并没有恢复和睦,双方之间时常爆发争吵,甚至还经常厮打。某周日,罗女士称王先生在家中当着孩子的面吸毒,双方发生剧烈争执,罗女士被打,故愤然报警,最后警察对此事也不怎么上心,只是收缴了王先生的毒品和对其做了个简单的笔录和批评教育一番。

打定主意离婚后罗女士找到我代理离婚诉讼案件,经过沟通和了解情况后,我确信罗女士与王先生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便对案情初步分析如下:1、罗女士一年前起诉过离婚,虽然第一次法院主动做工作劝解,但是双方随后仍然感情不和,冲突频发;2、全家的开销全靠罗女士经营的一家杂货铺维持;3、王先生存在吸毒、赌博和暴力殴打的恶习,且其没有稳定的工作,脾气暴躁、好吃懒做;4、双方有一名小孩还在读初二,正处于青春叛逆期,且小孩表示愿意同罗女士生活,故应由罗女士抚养......

【法院判决】

本案最终离婚成功,法院考虑到孩子的教育成长,判归罗女士抚养,并由王先生每个月承担小孩1000元的生活费用。罗女士喜极而泣,为自己逃出泥沼而高兴。

案例2

【案情】我处理过一起离婚案件,找到我代理的一方是男方,厦门湖里区法院审理的案件。女方2008年开始在泰国工作和生活,双方有一个女儿当时面临中考,女方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解除和我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孩子判给女方抚养。女方称:1、男方自婚后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发生争执;2、男方好吃懒做,至今没有一份长期的稳定的工作,家庭开销、小孩抚养大多数都有女方支撑;32008年起双方分居多年。以上种种,女方向法院诉求夫妻之间感情却已破裂,要求离婚。

我方当事人自知理亏,也向我承认了他自己脾气暴躁、好吃懒做等事宜,但是他不希望在这个时候离婚,小孩现在处于叛逆期,且马上就要面临中考,更何况,小孩患有糖尿病,非常自闭,也一直不太配合治疗,现在若是离婚,必然对小孩造成更大的伤害。有鉴于此,我为其制定以下答辩意见:1、原被告之间的确存在争吵和矛盾,但是并不是不可谅解和沟通,双方仍然有感情基础;2、目前小孩处于青春期,也马上就要面临升学考试,同时因小孩本身体质(糖尿病),更需要夫妻共同教育和一个完整的家庭;3、被告愿意痛改前非,改掉坏毛病,同时找份稳定的工作维系家庭生活......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本着劝和不劝离的原则,基本采纳我方意见,不予准许女方的离婚请求。

二、律师点评

不仅是厦门地区,全国的法院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都会十分慎重。在离婚诉讼案件之中,中国有句古话可以很精确地对此进行描述“宁拆百座庙,不毁一桩亲”。所以离婚案件,调解几乎都会贯穿始终,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对于原告举证证明夫妻之间“感情却已破裂”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为此,本律师特别撰写本文,梳理一下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会同意离婚?离婚案件中涉及最多的争议,即怎样才算是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首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下:

【法定的离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如何认定夫妻之间感情却已破裂】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那么,若是夫妻之间确实已经无法破镜重圆,而另一方基于其他的目的不想离婚,或者在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也没有办法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另一方想尽一切手段阻扰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是不是就无计可施了呢?

当然不是,如果真的决定离婚,那么在司法时间当中,法院审理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时,在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若是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也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那么第一次起诉基本上都会被驳回或者不予支持离婚。但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离婚的成功概率也会非常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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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饶金祥
  • 执业律所: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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