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金祥律师亲办案例
办案手记:从一起建设工程款纠纷略谈民事案件调解
来源:饶金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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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诉讼案件时,调解是法官最喜闻乐见的事情,欢喜程度仅次于原告撤诉。因为调解可以很高效地化解双方矛盾,当事人之间协调处理之后再由法院司法文书进行确认,就几乎不会发生之后的诉讼程序,而若是判决,不管法官如何一碗水端平,总会有人不服,极端的当事人还会没完没了诉诸法律之外的私力救济,甚至殃及法官。


我曾经作为一家地坪材料公司的代理律师,起诉某开发公司要求支付建设工程余款,该案便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在立案之后一个月内便得以解决,且案件效果良好。


一、案件背景概述


我代理的某地坪材料公司是致力于工业地坪材料、体育场地材料生产、销售、地坪工程设计、施工于一体的企业,承接了某小学的操场地坪施工,在这个工程款纠纷中是原告,按照最终实际测算的面积计算,工程款共计36.7万元,被告是某开发公司,其作为小学整体改造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把其中部分工程外包给我们客户。在这之间,存在一个叫朱某的人,其一直自称是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地坪材料公司的负责人陈总选择相信此人,在没有咨询相关法律人士的情况下和朱某个人签订了一些非常简单的文书,就开始进场施工。


施工完成后,出于慎重起见,陈总前来咨询,我审阅了公司和朱某签订的文书之后,建议其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补充一份工程验收清单,载明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并写清楚最终确认的实际施工数量,上面需要有某开发公司的盖章、某小学的盖章。


朱某是一个较为活跃的人士,人面广,资源多,时常在外转介绍或者直接参与到某些工程,赚取一些中间费用。很多企业主都是草莽英雄,靠着自己认知的社会规则做事,嫌合同文书之类麻烦,行走江湖就靠一个“义”字,朱某也不例外,这么多年过来不但没栽跟头,还一路顺风顺水。朱某能拿到这个小学的工程,自然是因为他和开发公司的某些高管关系良好,他们任由朱某操作工程施工的事宜,当地坪材料公司、某小学和朱某三方确认好实际施工数量后,地坪材料公司要朱某盖开发公司的公章确认以上事实,朱某有些支支吾吾,称拿回去盖章,几日之后朱某返还了已经盖好公章的工程确认单,某小学也在上面盖好公章。


随后一段时间,朱某陆陆续续转过来工程款27万元,仍有9万余元尾款尚未支付,款项一拖就是一年,地坪材料公司的陈总不断催促,到后来朱某干脆不接听电话。不得已,陈总向我告知工程款收不到的情况,让我发一份律师函催告,律师函的接收主体并不是朱某,而是某开发公司,可律师函发出后虽然显示对方已签收,但是石沉大海。


二、提起诉讼:遭遇萝卜章


经过慎重考虑,地坪材料公司决定委托我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工程余款。经过分析,列某开发公司为被告即可,提交的证据主要有朱某签字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增补协议和有被告盖章的工程确认清单。


法院立案受理之后,法院向被告某开发公司送达了起诉状、证据清单及传票等材料,被告不久便提交答辩状,称公司并无朱某,也从来没有和地坪材料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工程分包协议、增补协议,并提出工程清单上盖的公章是伪造的,被告某开发公司从未在此清单上盖章。


后来才得知,朱某是自己私自刻章后,在工程量确认清单上盖章,而朱某之所以能够将被告某开发公司中标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是因为其认识被告内部一个财务负责人,但因为种种原因该负责人被边缘化,不再负责工程施工的事情,朱某不得已自己私刻公章企图蒙混过关。


三、案件的调解


经过和某小学的多次沟通,某小学向我们提供了一份证明,确认工程于某年月日由原告地坪材料公司负责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目前已经投入使用。


这份证明我们作为补充证据提交,配合之前提交的工程量确认清单,上面也有该小学的盖章确认,我们结合其他证据,意图向法院证明朱某的一些列动作构成表见代理,使我方有理由相信朱某的种种行为代表被告某开发公司,并且应当由被告某开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几天之后,被告某开发公司法务来电话,问我们是否愿意调解,我转告地坪材料公司负责人陈总,确定初步调解方案之后,再前往法院和被告进行谈判。谈判过程中遇到几个问题:


1、实际工程量的问题。因为之前都是朱某在负责,目前朱某失联,此时被告认为实际的工程量不能以清单确认为准,应该再次测量,为此我询问陈总是否愿意再次测量?同时是否还存在再次进行测量的可能性?毕竟工程已经完毕,且我不是地坪材料方面的专业人士,怕乱答应会惹来麻烦,陈总回复说可行,约定几日之后去测量。事后测量,偏差不大。


2、付款方式问题。我们的要求是最迟一周之内全部付清,但是被告提出款项需分三次,在三个月内支付,我问有什么依据或者理由?对方回应称,分包给朱某的其他工程款现在尚未回款,到时候回款后再予以支付,时间大约需三个月时间。为此,我坚决反对,法官从中调和,最终确定一个月内付清余款,若是逾期,每日按照未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利息,直到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3、原告支付的律师费问题。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在起诉状中我们提到这个费用,在证据清单里我们也举证了这笔费用的支出,调解的时候,当我提出这项费用,被告的法务是坚决反对的,似乎要站在桌子上来反对,法官也来做工作,称很难支持律师费,我心里对此一清二楚。我想再坚持一下,被告法务有点暴躁,在法官办公室打电话给领导抱怨称原告的律师得寸进尺,如此这般说了一通之后,又闪到门外去打电话,过了几分钟回来,称愿意承担部分。


4、诉讼费的问题。我方自然要求全部被告承担,被告公司的法务也知道规则,只是仍旧希望讨价还价,最终不得已承担了全部诉讼费用,所谓的全部当然也是减半收取后的金额。


最终调解结束,只是被告实际付款的时间仍然比调解书载明的晚了一阵子。


四、调解的优势


律师作为案件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自然是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调解虽然是一种双方乃至多方的妥协,但是这种妥协也许就是最优选择。大概列举以下理由:


1、降低客户的诉讼成本。不管是代理原告,或是被告,参与诉讼活动都会付出很大的代价,最具象的就是物质成本,抽象一点就是精神压力,毕竟很多人对于诉讼是极为排斥的,甚至一想到官司呼吸都困难,喘喘不安。通过法院调解一起案件,案件当事人在衡量利弊之后达成调解协议,最直接的是避免了时间和金钱的更大消耗,原告在被告认可其主张的事实并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后,可以及早确权和抽身,也避免逼急了对方导致最终赢了官司还一无所有。被告也因原告的部分妥协能够得以喘息,进而较为妥善处理自己的麻烦事。


2、化解社会矛盾。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民事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那么案件往往都是到此为止,不会再导致更深的矛盾及产生暴力事件。许多民事纠纷处理的不妥当,容易导致暴力指数直线上升,最终酿成悲剧。常见的如抚养权纠纷,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许多流血事件频频发生。婚姻案件中,离婚的当事人也常有极端的,介入到这种案件的律师和法官,就算再怎么谨小慎微,也曾发生当事人迁怒遭到伤害的时候,甚至有律师和法官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其他如人身损害、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都极有可能会因为处理方式的欠妥当导致矛盾根深,最终流血难止。


3、节约社会资源,降低法院的办案压力。法院案多人少是众所周知的秘密,能够调解的案件,法官、调解员会为之感动,这样算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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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饶金祥
  • 执业律所: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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