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饶金祥律师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福建厦门
【案情概述】
2017年7月7日,吴某因日常经营资金困难向钟某借款,钟某与吴某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钟某出借人民币50万元给吴某,吴某承诺在2017年7月12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吴某的配偶、儿子、儿媳及名下某公司同意为吴某的50万元借款债务作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改造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还约定若因借款人违约产生诉讼或仲裁的,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合同签订后,钟某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支付给吴某。2017年8月30日,钟某与吴某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表明2017年7月7日的借款因吴某贷款未办理成功导致无法按时还款,吴某方承诺于2018年2月28日前还清此款,并每月按1.5%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15日起)。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50万元借款产生利息为104250.01元,吴某方在此期间共向钟某支付利息合计36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4日未付利息总计为68250.01元。
【律师介入】
因双方无法协商处理,吴某委托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张全明、饶金祥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等,共计X元,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钟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1.5%计算,自2017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4日利息总计为104250.01元,扣除已付利息36000元还剩利息为68250.01元);
二、判令钟某承担吴某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X元;
三、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五位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我方提出的诉求,即要求被告钟某等偿还借款本金50万及每月1.5%的利息,同时承担吴某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