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金祥律师亲办案例
【贩卖毒品罪】成功取保候审:特勤引诱下的毒品犯罪
来源:饶金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9
浏览量:1174

【特勤引诱】又称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励、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手段。

本案是饶金祥律师办理的一起涉及特勤引诱的贩卖毒品案件,本案在提起公诉前嫌疑人被成功取保,且法院基本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范某监外执行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1524日晚,范某在厦门市x区x路阳xx附近公交站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宋某。同年2723时许,范某在本市x区x路外图书城公交站旁,再次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净重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宋某,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并被缴获两次贩毒所得毒资人民币400元及作案工具“xx”牌手机一部、电子称一个,其随身携带的两包净重共计14.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亦被缴获。

二、律师介入

范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28日被刑事拘留,2015318日被逮捕,后其家属委托,我所律师张全明、饶金祥,两位律师于2015320日会见了嫌疑人范某,并获得重大信息,本案属于特勤引诱下的毒品犯罪,且范某身患严重疾病,在会见完毕之后饶金祥律师与办案人员沟通,在提交取保材料后,范某于2015324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三、辩护思路

2015724日,公诉机关指控范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7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该侦查机关动用了特勤侦查手段,应当减轻处罚。理由是:1、没有证据表明邹某某此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特勤侦查没有适用前提;2、本案特勤侦查存在犯意引诱及数量引诱双重引诱,侵害了范某的合法权益,要其承担其行为更重的罪责显然是不公平的;3、由于邹某某的犯罪行为完全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客观上不可能既遂,其犯罪形态应为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搜到的14.7克甲基苯丙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而非贩卖;

被告人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并认罪态度良好;

范某身患严重疾病,不宜收监,可适用监外执行。

四、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所贩卖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即被缴获,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应折抵一个月十七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电子称一台予以没收。

范某最终在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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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饶金祥
  • 执业律所: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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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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